法规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公路运输统一单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 道路运输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87-9-19
法规内容:
按部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车辆营运证和行车路单。为了搞好统一单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做好营运证(挂车随主车运行,不另发挂车营运证)、行车路单的核发、管理工作,从方便经营者和车属单位出发,应采取在运管机关办理和运管人员上门办理等多种形式,手续要简便,方法要灵活,并严禁在核发单证过程中另立名目收取费用。
二、全国使用统一营运证的行车路单是改善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便于运输畅通的重要措施。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慎重对待,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营运车辆行车路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企业考核车辆营运情况的需要,在统一路单格式基础上适当增加栏目。客车路单可以增加制定梯形路单。
三、通过核发单证,做好车辆登记注册工作,并把公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的基本情况、营业与非营业车辆和单证发放台账建立起来,以加强行业管理基础工作。
四、实行全国统一单证后,应进一步改善路检、路查工作。对营业性车辆主要检查营运证,非营业性货车运输的唯一证件是非营业性运输专用行车路单。对非营业性客车,除省级政府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统一行车路单外,对外藉客车不检查行车路单。在路检路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时,对本省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外省车辆填发“违章通知书”寄车藉所在地运管部门处理。不准补收费用、罚款、扣车、扣证。如出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扣车、扣证现象,应坚决纠正,并严肃进行处理。“违章通知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管部门统一设计式样,自行印制。
五、按《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中运管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出示证件的规定,我局统一印制了《公路运输管理证》。请各厅(局)速将在编、在岗运管人员数报我局运管外,以便核发《公路运输管理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只发编内的岗运管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级运管机构人员编制,纠正违反定编标准,盲目扩大编制的现象。
六、行政管理胸章,我局已设计确定统一式样,由沈阳贝雕厂制作,请各厅(局)直接与沈阳贝雕厂联系定作,并须凭省级公路运管部门证明,方能订购。